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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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