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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但不採表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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