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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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