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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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