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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
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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