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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接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
但經少年觀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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