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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
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
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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