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