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一、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或降低。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