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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學業及言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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