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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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