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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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