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事項。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事項。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