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事項。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事項。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事項。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與分析及鑑定事項。六、實施輔導及諮商事項。七、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事項。八、輔導性刊物之編印事項。九、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事項。十、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事項。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暨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