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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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