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