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
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