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一、心神喪失。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三、罹急性傳染病。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