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