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採投票表決者,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申評會妥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