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