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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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