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