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意時,由主席裁決之。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受補助機關(構)、學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