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之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一、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二、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派兼。三、相關機關代表: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前項第一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除第一項第一款委員外,由各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