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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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