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薪給之給付、薪級之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及加給之給與,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軍警學校專任助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