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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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