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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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