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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或依規定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
擔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或依規定進用聘僱人員。
運動教練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聘任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之人員代理;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經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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