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