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條例施行前,合於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資格審查規定而仍繼續在職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報請審查其資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