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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一、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四)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五)曾任相當副教授三年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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