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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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