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