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兼任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兼任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