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