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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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