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儲金管理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三、儲金管理會管理之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四、重要規章之審核。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儲金管理會不動產之處分。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董事,並報本部及監理會;本部及監理會應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