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儲金管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理會應轉知本部予以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一、未依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辦理本法及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儲金管理會未依前項規定改正者,本部得繼續命其限期改正,並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