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前項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原住民各該族學生占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一、具原住民各該族身分之教師。二、具原住民其他族身分之教師。三、不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