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休職、停職(聘)、留職停薪及解聘未確定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退休、資遣。請延長病假、因公請公傷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核給公假人員,於請假期間,須移撥安置者,由新職機關辦理派職,並繼續給假。第一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