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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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