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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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