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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2條

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退休生效日或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日起,轉發退休教職員並辦理核銷。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月退休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首期月退休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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