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教職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學校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教職員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