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