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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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