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