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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舊制發放機關得基於人事服務需要,與領受人適時聯繫,以示關懷並了解領受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
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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