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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進行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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